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浙教办基〔2013〕91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中
外省转入和大学提前录取等学生学业
水平考试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适应我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扩大对外交流和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就做好普通高中外省转入、大学提前录取、去境外交流等学生的学业水平证书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省转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确认和录入
外省转入的普通高中学生在转出地已经参加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和成绩,可以依据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直接确认。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后,应为外省转入学生在转入学校中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录入学生基本学籍信息,并在转学证书上签署意见,标明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号,加盖公章。外省转入的普通高中转学申请人应在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后一个月内,携带转学证书和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或通过特快专递方式,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确认和录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根据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设置,学生在转入时未考试的科目,须参加我省相应科目的考试。学生已获得的学分和成长记录由转入学校录入学生电子学籍的成长记录档案中。
二、大学提前录取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确认和录入
被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提前招生的大学提前录取的普通高中学生,无法参加省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成绩,由所在高中学校根据其缺考科目的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附上《大学入学通知书》复印件,通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各设区市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予以确认,符合发证规定者,与同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同时发放《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证书》。
三、参加境外交流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确认和录入
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或同意的境外交流项目普通高中学生,在交流期间参加当地省级或国家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和成绩,可以依据境外省级或国家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直接确认。
学生归国复学后,学校应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应在复学一个月内,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或同意的境外交流项目文件和境外省级或国家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送省教育考试院确认和录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应征入伍普通高中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证书发放工作仍依据《关于做好应征入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09〕5号)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教育厅基教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