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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
2006年04月29日 00:00  点击:[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学前教育改革创新力度,拓展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主要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3-5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95%,70%以上的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星级幼儿园覆盖面达80%,星级提升幼儿园达70%以上;标准化幼儿园达到75%以上,其中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化率为100%;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普遍提高学前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积极构建0-2周岁早期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办园形式多样、结构布局合理、管理体制完善、师资队伍优化、保教质量优良的具有舟山特色的学前教育体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
  1、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将学前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学前教育的发展水平作为全面优质普及小学到高中十五年教育的重要基础和创建“教育强镇”、“教育强县”的必备条件,列入各级政府工作实绩考核。
2、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的学前教育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并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方案,保证每年有一定的财政拨款投入学前教育事业,并做到逐年增长;办好本级示范性幼儿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办好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帮助欠发达乡镇改善办园条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发展学前教育中负有重要责任,统一规划本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办好中心幼儿园;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多渠道筹资,发展学前教育,并且每年从本级财政和企业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学前教育。乡镇中心幼儿园实行“以乡为主、县乡共管”的体制,办园主体为乡镇政府,教师配置、业务指导由县(区)教育局负责。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过渡到教师由公办教师担任,园长由县(区)教育局任命。
3、建立有效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市、县(区)应成立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管理本地区的学前教育。各级计划(物价)、民政、财政、人劳社保、城建、卫生、审计、公安、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市、县(区)教育局作为全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所)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懂业务的专职干部和教研、督导人员,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建立以示范性幼儿园或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龙头的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和管理职能。在市、县(区)教育局领导下,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对本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建立起学前教育质量管理与评估体系。
4、加大城乡帮扶结对力度,积极发展渔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幼教共同体建设,促使学前教育资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渔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所)水平和保教质量。依托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幼儿教育流动站等灵活多样的服务形式,使偏远地区、海岛的学前儿童受到良好的早期教育。
5、加强省、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各级示范性幼儿园要成为传播先进教育观念、开展学前教育科研、培养培训幼儿教师、进行信息交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基地和中心。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发展
6、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社会广泛捐助和学前教育机构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强化政府职责,确保乡镇中心幼儿园和示范性幼儿园的财政拨款做到逐年增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评估、表彰、扶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等。保证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公用事业费(水、电等)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
7、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等定级、按级收费政策。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保育和教育费的具体标准应根据不同等级的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办园(所)条件、办园(所)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况,由举办者提出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生均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教师培训费,教职工人员工资(包括当地政府出台的津贴、补贴),教职工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日常设备购置及日常修缮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基本建设投资可采取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名另立收费项目收费。
8、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学前儿童膳食,教职工伙食和食堂人员工资不得列入学前儿童伙食费支出。学前教育机构要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9、建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资金制度。民办教育机构要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教育机构的发展和幼儿教师培训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安排使用各种费用。
(三)规范管理,保证学前教育改革顺利进行
10、严禁将公办幼儿园以出售拍卖或租赁等方式转让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公办幼儿园的改制必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幼儿园不得随意更改公办幼儿园的性质。公办幼儿园的改制必须在不减少财政投入的前提下运用民办机制的政策,增强幼儿园筹资能力。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幼儿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县、乡、村学前教育三级辅导网络的桥梁,乡镇政府不得将乡镇中心幼儿园转制、变卖或承包给个人。
11、城区住宅小区开发时,要通盘考虑,配套建好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幼儿园的单体设计规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充分考虑托幼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配套建好的幼儿园统一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小区配套幼儿园,保证当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扩张。可采取公办、国有民办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办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建配套幼儿园用途,不得将公建配套幼儿园作为营利的工具,不得擅自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严禁开发商私自将配套幼儿园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
12、要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全面实行园(所)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和竞争上岗制,提高办园(所)效益和活力。
(四)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13、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学前儿童抓起。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学前儿童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学前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14、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学前教育机构要把师生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加强园(所)舍安全设施检查和一日活动中师生安全防范。学前教育机构要努力做到就近招生,一般不应用车接送学前儿童入园(所)。接送学前儿童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警和运管部门批准,须定期检测,保持车辆状况良好。接送时必须有教职工在车内监护。严禁使用非法、非客运车辆接送幼儿。
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品卫生管理,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15、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提倡广大教师立足本园(所)实际,开展教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
16、拓展学前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为儿童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指导。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婴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不定期的对社区进行开放,帮助家长提高科学育儿能力。有条件的幼儿园招生年龄往下延伸,形成托幼一体化办园格局。
17、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所)行为,加强对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防止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活动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未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到学前教育机构设立所谓的科研、训练基地。举办有学前儿童参加的展示活动和社会性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举办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严禁举行其它损害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擅自悬挂的各种招牌,应予摘除。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学前教育机构。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
18、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各县(区)在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年检和等级评估中要严把教师资格关,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定学前教育机构教师资格,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逐步清退不合格教师。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使一部分素质好的公办小学教师充实到农村幼教队伍中去。对充实到学前教育机构去的教师应进行岗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保证农村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1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和完善幼儿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要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将幼儿教育师资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继续重视园(所)长的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建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秀、年龄结构合
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20、认真执行《教师法》,依法保障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合法权益。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为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在职公(民)办幼教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幼儿园公办教师的工资及其它待遇要与中小学公办教师一样,列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