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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出台《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
2017年12月22日 11:14  点击:[ ]

为规范做好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新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资源实际,近日,市教育局制定出台了《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延续了2015年《舟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城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试行)的通知》(舟教基〔2015〕64号)对起始年级新生入学条件、新生入学安排顺序、统筹调剂对象安排顺序、非起始年级插班条件及安排办法等规定,保持了新城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总体稳定和连续性。

同时,随着新的户籍制度政策的实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办法》规定,2018年起,符合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就读新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的,必须按《关于印发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舟新新委〔2017〕112号)文件规定,申请参加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非本市户籍已在新城购置房产的,都必须及时向居住地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市教育局依据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情况,按积分高低顺序,先在公办小学、初中学区学校起始年级视各校学额情况安排部分积分高者入学;再由政府向明珠学校购买学位,安排积分相对较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费入读。

《办法》的出台,保持招生政策总体稳定,有利于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群众对招生的合理预期;有利于通过政策引导,有序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城接受义务教育。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未变化的前提下,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将按此办法进行,每年不再下发招生文件。新城义务教育各学校的招生学区范围,将在市教育局每年4月发布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预报名登记通告》中公布。(基教处)